典型案例丨“名稱推定”在品種同一性認定中的作用
- 2026-02-26 09:45:00
- bjzongke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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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爭議焦點與裁判觀點
(一)核心爭議:品種同一性的認定
上訴人河南某農科公司主張,其銷售的“雪玉”蝴蝶蘭與授權品種“繽紛雪玉”不具有同一性,主要理由包括:
1、權利人單方委托的《檢驗報告》所用對照樣品并非農業農村部保存的標準樣品,來源合法性存疑;
2、蝴蝶蘭品種繁多,“雪玉”僅為通用商品名,不能證明與“繽紛雪玉”為同一品種。
(二)最高法二審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確立了以下認定規則:
1. 名稱核心要素可作為重要推定依據
“繽紛雪玉”中,“繽紛”為品種權人字號,“雪玉”是該品種的特異性標識。經查,蝴蝶蘭屬中并無其他授權品種使用“雪玉”名稱。被訴侵權人使用“雪玉”名稱銷售,且未能提供其育種來源或命名合理依據,根據“一品一名”原則,可初步推定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
2. 主要性狀高度相似可進一步佐證
二審合議庭比對了“繽紛雪玉”的DUS測試報告與被訴侵權植株的公證書照片,發現二者在以下主要性狀上高度相似:
葉片形態:窄倒卵圓形;
花序結構:總狀花序;
花部特征:萼片/花瓣橢圓形/半圓形、白色,唇瓣中裂片錨形、紫色。
3. 檢測報告可作為輔助證據
雖然權利人自行委托的《檢驗報告》(遺傳相似度99.78%)因對照樣品來源問題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但可以作為其他證據的佐證,綜合證明同一性。
4. 舉證責任轉移
在被訴侵權人未能提交有效反駁證據(如育種來源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的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三、案件確立的裁判規則
該案與“鉅寶紫水晶”案共同確立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 品種同一性的 綜合認定框架 :
“名稱核心要素相同 + 主要性狀高度相似 + 檢測報告等其他相關證據 + 缺少反駁證據”
這一規則尤其 適用于觀賞花卉等無性繁殖品種保護 的行業特點,有效解決了實踐中常見的“標準樣品缺失”“分子檢測方法爭議”等難題。
四、對行業的啟示
1、對品種權人 :
品種名稱不僅是商業標識,更是維權的重要武器。具有市場區分功能的名稱核心要素可作為同一性推定的重要依據。
即使自行委托檢測的報告存在瑕疵,仍可作為綜合證據使用,不應放棄。
2、對育種/經營者 :
使用與授權品種名稱核心要素相同的名稱銷售產品,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品種來源合法或與授權品種不同。
組培等無性繁殖方式同樣構成生產、繁殖行為,需獲得品種權人許可。
3、對司法實踐 :
明確了品種同一性認定的綜合判斷標準,既避免了“檢測報告存疑則無法定案”的機械司法,也防止了“僅憑名稱即認定侵權”的主觀臆斷 。
該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向行業釋放了“創新者受保護、侵權者必追責”的強烈信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參考的事實認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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