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未保存標準樣品的無性繁殖授權品種如何確定保護范圍
- 2026-02-10 10:50:00
- bjzongke 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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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權
可以通俗地理解為植物的“專利”。它是指國家審批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授予育種者的一種排他性專有權利。當育種家培育出一個符合法定條件的全新植物品種, 就可以申請新品種權。一旦獲得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jīng)權利人許可,不得為商業(yè)目的生產(chǎn)、銷售或許諾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
一、案例速看
重慶某果業(yè)公司訴重慶某農(nóng)業(yè)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件背景:
重慶某果業(yè)公司(以下稱A公司)系品種權號為CNA20130475.*、名稱為“中相所5號”的柑橘植物新品種的利害關系人。重慶某農(nóng)業(yè)公司(以下稱B公司)侵害“中相所5號”植物新品種權。故請求判令B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苗木;二、賠償A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三、承擔B公司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4萬元;四、承擔本案訴訟費。
B公司辯稱:涉案檢測報告中的“中柑所5號”對照樣本來源不明,不能證明B公司銷售的“金秋砂糖桔”苗木與“中柑所5號”是同一品種。
B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涉案授權品種“中柑所5號”申請、審查階段形成的《測試報告》和《農(nóng)業(yè)植物品種DUS測試現(xiàn)場考察報告》顯示,涉案品種的測試地點為“重慶市某區(qū)某鎮(zhèn),中國某科學院相桔研究所試驗基地”,涉案檢驗報告所使用的對照樣品均來源于涉案品種權審批中進行現(xiàn)場考察的考察場所,即中柑所的種植基地,A公司對于采集取樣過程進行了公證,采集人員出具了來源證明。
案件經(jīng)過與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渝05民初3309號民事判決:B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中相所5號”品種權的桔苗;二、重慶某農(nóng)業(yè)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A公司經(jīng)濟損失40000元;三、B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A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0000元;四、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B公司提出上訴,主要理由為涉案檢測報告中的“中柑所5號”對照樣本來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78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意義:本案中,對于以無性繁殖方式擴繁的果樹作物,授予植物新品種權時審批機關并未保存其標準樣品的,品種權授權審查過程中作為授權機關現(xiàn)場考察對象的母樹,以及該母樹以無性繁殖方式擴繁所得的其他個體,均可以作為確定授權品種保護范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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